[来论]“临时性犯罪”是在猥亵司法公正

摘要:不可否认,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是法官的固有权力。依法独立判案,更是近年来在公民意识崛起后,公众对法治环境的呼唤。只是,独立判案的一个最紧要前提是——— 依法。

    在见识过“钓鱼式”执法绝招后,我们又见识了一次司法奇观。今年6月,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名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近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这则简短的新闻短时间内就在网络上大热,“临时性回帖、临时性路过、临时性围观”这类调侃意味十足的回帖,间接地表达出公众对这一判决的强烈质疑。

    质疑这个判决结果的人群里,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应该只占少数,但这并不妨碍公众用常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比如,两名协警先后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性关系,为何以强奸罪这个较轻罪名起诉,而不是以性质更为严重、惩罚后果更为严厉的轮奸罪起诉?在没得到更多合理的解释之前,“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个“创新型”法律用语,就成了民众的情感宣泄口。

    不可否认,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是法官的固有权力。依法独立判案,更是近年来在公民意识崛起后,公众对法治环境的呼唤。只是,独立判案的一个最紧要前提是——— 依法。

    依法而不是枉法,酌情从轻并不是罔顾基本法律事实。从公开的犯罪情节来看,两名协警知法犯法,犯罪情节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仍不足以适用“酌情从轻处罚”。比照其协警身份,让人更怀疑这和今年早些时候,贵州、福建、四川的“嫖宿幼女罪”这样的判决有类似之处,再对比成都男子李某爬树偷窥女邻居而被判强奸罪的结果,又怎能让公众心平气和?于是,无法不让人怀疑,“宽严相济”的弹性原则,成了一些枉法者手中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至少,是在用玩文字游戏的方式,对司法公正进行一次猥亵。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只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法学专家贺卫方在多年前就这样提醒我们。可惜的是,令他忧心的情形,并没有因为他的呼吁而减少,或许恰恰相反。于是难免有人做出这样激愤的推断:谁也说不准,在以后的判决书里,不会出现“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这类荒诞不经的词汇?     □汤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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