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被判两年半 审判长回应“非法说”
李庄打断宣读判决书,称开庭时间不合法律规定;审判长回应程序合法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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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北京律师李庄“造假门”案昨日上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如同此前被重庆警方从北京带走一样,李庄案一审“有罪”的宣判再次引起了舆论热议,甚至引发超越案件本身的“论战”。
上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从上午9时10分持续到次日凌晨1时10分,整整16个小时。作为龚刚模案牵出的案中案,李庄案已超出了重庆打黑的范畴,世人关注的焦点是李庄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案”。
李庄:我所有的权利早就被剥夺了
昨日上午9时许,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身穿囚服的李庄再次步入了法庭。与2009年12月30日的庭审一样,李庄的手腕上依旧未戴手铐,只是在步入被告席的途中,一直由两名法警分别架着手臂,李庄侧身向旁听席不断扫视,表情严肃。
旁听席中,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前来旁听宣判。
李庄步入被告席后,审判长付鸣剑开始宣读了判决书。
其间,李庄坐在被告席上一边听一边翻阅着手中的资料。就在审判长准备宣读判决结果时,李庄突然将嘴巴靠近了话筒,打断了审判长的宣读,大声说“今天的庭审是非法的。”
审判长提醒李庄要遵守法庭纪律。李庄没有理会,相反提高嗓门,“5日才给我送达的开庭传票,法律规定,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被告人,为此,庭审最早应该在9日开庭”。
李庄还提醒法庭:“法律规定的是3日前(送达开庭传票),而不是前3日”,“希望你们好好翻阅法条”。李庄的话语再次被审判长制止。
在宣读了“2年六个月”的有罪判决后,审判长告知李庄10日内有上诉的权利。此刻,李庄显得有些激动,“上诉也没有用”,“我所有的权利早就被剥夺了”,并再次强调此案中“公诉人、审判员应该回避”。
闭庭后,李庄侧身向坐在旁听席上的家属安慰说:“没事啊”,并在步出法庭的瞬间回头大声说道:“时间会让真相暴露在阳光下。”
审判长: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昨日上午10时,李庄案的审判长付鸣剑特意就李庄在庭审中所称的“庭审非法”言论进行了回应。
付鸣剑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今日的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至于李庄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法院认为,宣判依然是庭审活动的一部分,传票表述并无不当。
李庄辩护律师:
不管量刑轻重 判有罪就上诉
本报讯 昨日李庄在离开被告席前发表了颇具感情色彩的“宣言”:“我即使不上诉,16万的中国律师也会替我上诉!”
庭审后,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再次表示,此前李庄和两名辩护律师已商议好,只要一审判决李庄有罪,不管量刑轻重及是否缓刑,一定要上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时,高子程就判决书记载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一说发表了辩驳意见。
高子程指出,重庆检方提供的证据涉嫌采用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且证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但这些却都得到了法庭的采信,辩方的观点与意见却没有被采信。
高子程还举了5日开审的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的例子。“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龚刚模曾说过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是老大地位,但在庭审中,龚刚模却否认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控,这本身就是矛盾的。”高子程说。
李庄案情
代理龚刚模案 两人收费150万
判决书所列李庄案案情如下: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亲属先后支付了150万元费用。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11月24日,在该市高新区南方花园某茶楼,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
12月1日,李庄就龚刚模案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另一涉黑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外声音
罪名是否成立、证人未出庭是否合理……
法律界声音分歧明显
本报讯 李庄被判刑的消息昨日在北京法学界引起震动。张思之、何兵、阮齐林等业界和学界人士一边倒地认为,李庄在本案中无罪,他们对最后的结果感到“吃惊”。
此前曾有多人论证了庭审合法性的重庆法学界截至发稿还没有人公开表态。记者拨打多人电话,对方均未接听。李庄案发生后,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和刑辩律师权利边界骤然成为了公共焦点,并逐步升温,重庆、北京两地的法律界与媒体均比较积极与活跃,观点与倾向性时常相反,对立明显。
上月30日李庄案庭审时,李庄要求7个证人出庭未成功,这成为国内法学界辩论的一个焦点。
对此,关于证人到庭方面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国家司法考试专家洪道德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李庄要求全部证人到庭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但还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如何制裁、证人出庭产生的经济补偿以及证人保护制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制度设计,导致要求所有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在我国尚不现实。
“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绝大多数地方不超过5%。”潘金贵介绍。
除了证人出庭的争议外,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对李庄罪名是否成立提出异议。阮齐林认为,从起诉书来看,重庆检方起诉的两项罪名都没有发生,故不成立。
阮齐林分析,检方起诉李庄伪造证据,但是证据只是他与辩护人龚刚模3次见面时的对话,没有任何具有载体的物质。从《刑法》上来说,没有载体的物质不成其为证据。其次,从他被指控的“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李庄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接触任何一个案件证人,他只与委托人———被告人龚刚模的弟弟和妻子见面和谈话。而且李庄等人只是在商量是否找人做有利于龚刚模的证据,而这些委托人并未付出实施。
“也就是说,我想杀掉张三,现在充其量只是我教唆李四去杀,但李四没有去做。”阮齐林说,这是非常悲哀和无奈的一个结果,因为居然莫须有的事实也可以定罪。
此前,北京法律界人士曾召开研讨会,与会的多名法律学者认为,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庄构成指控罪名。研讨会于去年12月29日召开,就在李庄案开庭审理的前一天。
对此,有人指出研讨会召开的时机玄妙,质疑专家们在未获得全部证据前,“研讨会开的是不是早了点?”有干扰司法公正的嫌疑。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刘伟 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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