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工商局公开信息 职业打假人一审败诉
天河法院称徐大江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及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存在关联性
本报讯 (记者 涂峰 通讯员 黄秋盈)“职业打假人”徐大江状告广州市工商局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一案,昨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徐大江要求撤销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政府不予公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徐大江当即表示不服判决,要向广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今年5月,徐大江向广州市7个行政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7个部门公布去年一年的行政处罚情况。广州市工商局回复不予公开,徐大江遂将其告上了法院。
徐大江于2009年5月6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为理由,要求广州市工商局以纸质方式提供其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局于5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告知相对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而且徐大江并非行政处罚相对人,因此无法按照他的要求,告知其相关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决定对徐大江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不予公开。
徐大江不服工商局告知行为,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并责令广州市工商局公开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徐大江是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他能否要求工商局公开相关处罚信息?
该案主审法官天河区法院行政庭林法官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信息公开权利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具体方式。但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必须是与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
徐大江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所需信息用途”为“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并未充分说明及证明其与所申请获取的与被告执法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间存在生产、生活以及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广州市工商局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法律顾问:梁香禄(020-87366226)、肖曼丽(020-87366691)、袁铮(020-87366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