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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处罚信息遭拒 市民状告工商局案开庭

庭审焦点:徐大江有无权利申请信息公开,处罚信息是否属公开信息

摘要:广州市民徐大江提交申请要求7个部门公布去年一年的行政处罚情况,却收到7种各异的答复(见本报7月2日详细报道)。其中广州市工商局明确回复“不予公开”,徐大江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不予公开的决定。

    本报讯 (记者 涂峰)广州市民徐大江提交申请要求7个部门公布去年一年的行政处罚情况,却收到7种各异的答复(见本报7月2日详细报道)。其中广州市工商局明确回复“不予公开”,徐大江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不予公开的决定。昨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庭上“徐大江有无权申请处罚信息公开”和“处罚信息是否属于公开信息”成辩论焦点,此案择日宣判。(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5月6日,徐大江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8日,市工商局回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解释是徐大江申请的是工商局应当告知处罚相对人(即处罚对象)的信息,不是属于申请公开范围。(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在广州生活多年的徐大江,作为职业打假人,曾多次举报售假案件。“2007年到2009年里,我向市工商局举报的售假案件,至今没有一个受到处罚的。”徐大江说,结果一般是商家撤下违法商品,但不久后,违法商品再次面向市民销售。“提出申请公开处罚情况,就是想了解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力度。”徐大江说。

    ■庭审焦点

    焦点1

    徐大江是否有权利申请

    昨日,在法庭上,市工商局的解释与之前答复一样,并表示,行政处罚相对人才能被告知处罚决定,徐大江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因此无权申请公开他人的行政处罚。

    徐大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各部门应重点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市工商局应向原告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除对我以外,工商部门更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同类政府信息,这样更有利于监督流通领域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徐大江当庭举证称,据《人民日报》报道,一位郑州市民提出过类似申请,状告物价局不公开信息一审获胜诉。对此,工商局方面认为,《人民日报》报道内容与原告的要求不同,缺乏证明力。(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焦点2

    处罚信息是否应公开

    庭上,工商局表示,处罚决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理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徐大江所申请的处罚决定是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调查取证、通过思考,归纳总结得出的结论,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内容。

    工商局还称,处罚决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此,不适公开。

    “关于处罚决定不能一概而论,要尽可能地公开,涉及不宜公开的,只需做适当处理。”徐大江表示,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工商局应经过鉴别,区别对待。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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